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唐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犯罪目的是为自己食用,主观恶性较小,也未能钓到鱼,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唐某甲现已购买价值3000元鱼苗投放嘉陵江,主动进行生态修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察员:钟滨 2020年6月2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察员:张文龙 二0二0年六月二十三日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