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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刘某某)(公开版)_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刘某某)(公开版)_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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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刘某某)(公开版)_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刘某某)(公开版)_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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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李某)(公开版)_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了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同时积极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充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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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杨某某)(公开版)_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未造成被害人损失,且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充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高坪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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