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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罗向某)(公开版)_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酒精含量不满130mg/100ml,虽发生交通事故,但未造成他人受伤或者1万元以上财产损失,具有认罪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