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使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高某某事故后主动报警并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其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其犯罪情节及赔偿情况,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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