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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盗窃案)_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盗窃案)_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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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盗窃案)_临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盗窃案)_临高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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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高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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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吕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吕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高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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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孟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孟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高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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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盗窃案)_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盗窃案)_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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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高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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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宋某)(公开版)_山西省阳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宋某)(公开版)_山西省阳高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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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某某盗窃罪不起诉决定书(公开版)_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傅某某盗窃罪不起诉决定书(公开版)_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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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李恒山)(公开版)_山西省阳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李恒山)(公开版)_山西省阳高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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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盗窃案)_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盗窃案)_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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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余某甲、蔡某某等盗窃案)_四川省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余某甲、蔡某某等盗窃案)_四川省高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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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甲盗窃案)_四川省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赵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宜宾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高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四川省高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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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易某某盗窃案)_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易某某盗窃案)_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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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甲盗窃案)_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杨某甲有坦白、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高县人民法院自诉。                            检  察  官:林曾梅                                        书  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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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等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且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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