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白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白某某不起诉。 2020年11月1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彭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退缴了部分赃款,为从犯,具有从轻、减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彭某甲不起诉。 扣押了被不起诉人彭某甲的涉案赃款8000元。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1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1月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退缴了部分赃款,为从犯,具有从轻、减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被不起诉人魏某某不起诉。 扣押了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的涉案赃款1万元。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1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退缴了部分赃款,为从犯,具有从轻、减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不起诉。 扣押了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涉案赃款5000元。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16日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