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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范某某非法经营案)_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范某某非法经营案)_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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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非法经营案)_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好,具有立功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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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非法经营案)_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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