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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甲无证驾驶无牌照机动车未遵守机动车通行规定而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关某甲犯交通肇事罪的指控成立,应予支持。案发后,关某甲认罪、悔罪,被害人亲属已得到有关部门垫付及关某甲亲属赔偿的经济损失共计32万元,并对关某甲表示谅解,双方矛盾得以化解,根据关某甲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危害后果,参考社区矫正部门的评估报告意见,可依法对关某甲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促使其在缓刑考验期内改过自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和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关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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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阳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无牌照机动车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陈阳犯交通肇事罪的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陈阳在交通肇事后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接受询问,并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陈阳在为被害人支付部分医疗费后未再作出经济赔偿,应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对辩护人提出的从轻处罚意见,予以部分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阳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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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关某某犯罪指控成立,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关某某积极协助抢救伤者,滞留现场等待处理,民警询问时,主动报告驾车肇事事实,到案后如实供述驾驶机动车肇事事实,依法可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关某某系初犯、偶犯,其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量刑时均可酌情予以考虑。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自首,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一致,予以采纳;被告人关某某虽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但其未足额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致一人死亡,不属犯罪较轻,不符合适用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的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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