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陈某某、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陈某某具有自首情节,王某某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傅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多次表示悔罪,态度较好;被不起诉人猎捕时两次发现活鸟均及时放生,可见主观恶性不大。被不起诉人无违法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傅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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