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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公开版)_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公开版)_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本院认为,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无社会危险性,且具有自首、坦白、退赃、愿意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察员:杨凯 2020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