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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公开版)_青海省共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公开版)_青海省共和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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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连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连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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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李某)(公开版)_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全部支付工人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阜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太和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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