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全部退缴违法所得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已经退缴的违法所得由扣押机关依法上交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7日

阅读更多...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