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但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案发后,主动到案,系自首。并积极履行赔偿义务,获得了被害方谅解,且在侦查阶段就认罪认罚。综上,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的行为,依法可免除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之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作酌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马边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