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受刑罚处罚。被告人李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处理,后在公安机关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能积极协商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的辩护人辩称,李某只应该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与收集在卷的证据所证实的内容不符,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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