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无证驾驶无牌证三轮摩托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吕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其犯罪行为已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本案的案情、性质及被告人吕某某的态度,对其可适用缓刑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吕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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