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农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陆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且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珠海市人民检察院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6月1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鉴于被不起诉人石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已与被害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珠海市人民检察院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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