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上诉人提交的对账单,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某某社会保险缴纳问题,其与国兴环球土地整理开发有限公司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为按照双方约定执行。结合李某某递交的《缴纳社会保险申请书》的内容表述,应当认定为李某某自愿自费在北京缴纳社保,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处分行为合法有效。上诉人一审提交录音证据,无法核实双方人员身份情况,且录音内容无其他相关证据予以佐证,国兴环球土地整理开发有限公司亦不认可该证据。原审判决庭审中对该证据进行了质证,当庭不予确认,已进行了评价,并无不当。李某某诉称并未放弃其民事权利,一审对录音证据没有评价、按双方约定应当由被上诉人履行缴纳社保费的上诉意见,没有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李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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