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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山、孔某某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张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张某驾驶中型货车与李青山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李青山及其车上乘车人韩某甲当场死亡、二轮摩托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李青山、韩某甲无责任。韩某甲被扶养人包括父亲韩某乙、母亲孔某某、女儿李某某。张某驾驶的中型货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险等商业保险,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予赔偿,不足部分根据商业险的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侵权人张某予以赔偿。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所提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故其所提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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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甲、李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张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张某驾驶中型货车与李青山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李青山及其车上乘车人韩新华当场死亡、二轮摩托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李青山、韩新华无责任。李青山被扶养人包括母亲李某甲、女儿李某某。张某驾驶的中型货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险等商业保险,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予赔偿,不足部分根据商业险的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侵权人张某予以赔偿。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所提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故其所提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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