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寻衅滋事案)_香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寻衅滋事案)_香河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乙寻衅滋事案)_香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乙寻衅滋事案)_香河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丙寻衅滋事案)_香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证据不足,不能充分证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符合起诉条件。本院于2020年9月3日决定申请撤回起诉,同年9月14日法院裁定准许撤回起诉。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丙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廊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香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香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3日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寻衅滋事案)_香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证据不足,不能充分证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符合起诉条件。本院于2020年9月3日决定申请撤回起诉,同年9月14日法院裁定准许撤回起诉。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廊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香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香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3日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寻衅滋事案)_香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初犯,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2020年4月13日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顾某某寻衅滋事案)_香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证据不足,不能充分证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符合起诉条件。本院于2020年9月3日决定申请撤回起诉,同年9月14日法院裁定准许撤回起诉。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顾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廊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香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香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3日

阅读更多...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