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要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上诉人所诉医疗费部分应当扣减非医保用药费,在一、二审中,上诉人未提交相应证据支持其主张,要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上诉人所诉医疗费部分应当扣减非医保用药费的主张不予支持。公民依靠劳动取得报酬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已达退休年龄的公民依劳动取得报酬受法律保护,一审法院依据段某提交的工作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误工证明、事发前3个月的工资表、诊断证明支持其误工费至评残前一日并无不当,上诉人所诉被上诉人评残时已年满60周岁不应支持其误工费,一审法院支持误工费过长的上诉理由不予支持,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由上诉人人保财险廊坊分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张某驾驶中型货车与李青山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李青山及其车上乘车人韩某甲当场死亡、二轮摩托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李青山、韩某甲无责任。韩某甲被扶养人包括父亲韩某乙、母亲孔某某、女儿李某某。张某驾驶的中型货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险等商业保险,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予赔偿,不足部分根据商业险的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侵权人张某予以赔偿。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所提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故其所提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张某驾驶中型货车与李青山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李青山及其车上乘车人韩新华当场死亡、二轮摩托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李青山、韩新华无责任。李青山被扶养人包括母亲李某甲、女儿李某某。张某驾驶的中型货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险等商业保险,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予赔偿,不足部分根据商业险的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侵权人张某予以赔偿。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所提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故其所提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上诉人阮某某受雇于被上诉人凌绍定驾驶着上诉人中华联合廊坊中心支公司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所承保的冀R×××××号小货车与祁某某驾驶的冀R×××××号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祁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河北省香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祁某某与阮某某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且事发时在保险期内。对于本次事故中被上诉人祁某某所遭受的各项合理损失上诉人中华联合廊坊中心支公司理应在交强险限额依法应予以赔偿。依据交强险填补交通事故中受害人损失的立法本意和宗旨,原审法院突破交强险分项限额判决上诉人公司赔偿被上诉人祁某某各项损失并无不妥,故上诉人中华联合廊坊中心支公司以原审法院突破交强险分项限额判决其赔偿被上诉人祁某某各项损失适用法律有误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亦不能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及判决结果并由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元,由上诉人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宋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上诉人阮某某受雇于被上诉人凌绍定驾驶着上诉人中华联合廊坊中心支公司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所承保的冀R×××××号小货车与祁某某驾驶的冀R×××××号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祁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河北省香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祁某某与阮某某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且事发时在保险期内。对于本次事故中被上诉人祁某某所遭受的各项合理损失上诉人中华联合廊坊中心支公司理应在交强险限额依法应予以赔偿。依据交强险填补交通事故中受害人损失的立法本意和宗旨,原审法院突破交强险分项限额判决上诉人公司赔偿被上诉人祁某某各项损失并无不妥,故上诉人中华联合廊坊中心支公司以原审法院突破交强险分项限额判决其赔偿被上诉人祁某某各项损失适用法律有误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亦不能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及判决结果并由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元,由上诉人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宋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上诉人阮某某受雇于被上诉人凌绍定驾驶着上诉人中华联合廊坊中心支公司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所承保的冀R×××××号小货车与祁某某驾驶的冀R×××××号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祁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河北省香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祁某某与阮某某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且事发时在保险期内。对于本次事故中被上诉人祁某某所遭受的各项合理损失上诉人中华联合廊坊中心支公司理应在交强险限额依法应予以赔偿。依据交强险填补交通事故中受害人损失的立法本意和宗旨,原审法院突破交强险分项限额判决上诉人公司赔偿被上诉人祁某某各项损失并无不妥,故上诉人中华联合廊坊中心支公司以原审法院突破交强险分项限额判决其赔偿被上诉人祁某某各项损失适用法律有误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亦不能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及判决结果并由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元,由上诉人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宋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上诉人阮某某受雇于被上诉人凌绍定驾驶着上诉人中华联合廊坊中心支公司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所承保的冀R×××××号小货车与祁某某驾驶的冀R×××××号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祁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河北省香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祁某某与阮某某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且事发时在保险期内。对于本次事故中被上诉人祁某某所遭受的各项合理损失上诉人中华联合廊坊中心支公司理应在交强险限额依法应予以赔偿。依据交强险填补交通事故中受害人损失的立法本意和宗旨,原审法院突破交强险分项限额判决上诉人公司赔偿被上诉人祁某某各项损失并无不妥,故上诉人中华联合廊坊中心支公司以原审法院突破交强险分项限额判决其赔偿被上诉人祁某某各项损失适用法律有误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亦不能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及判决结果并由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元,由上诉人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宋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上诉人阮某某受雇于被上诉人凌绍定驾驶着上诉人中华联合廊坊中心支公司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所承保的冀R×××××号小货车与祁某某驾驶的冀R×××××号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祁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河北省香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祁某某与阮某某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且事发时在保险期内。对于本次事故中被上诉人祁某某所遭受的各项合理损失上诉人中华联合廊坊中心支公司理应在交强险限额依法应予以赔偿。依据交强险填补交通事故中受害人损失的立法本意和宗旨,原审法院突破交强险分项限额判决上诉人公司赔偿被上诉人祁某某各项损失并无不妥,故上诉人中华联合廊坊中心支公司以原审法院突破交强险分项限额判决其赔偿被上诉人祁某某各项损失适用法律有误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亦不能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及判决结果并由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元,由上诉人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宋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上诉人阮某某受雇于被上诉人凌绍定驾驶着上诉人中华联合廊坊中心支公司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所承保的冀R×××××号小货车与祁某某驾驶的冀R×××××号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祁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河北省香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祁某某与阮某某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且事发时在保险期内。对于本次事故中被上诉人祁某某所遭受的各项合理损失上诉人中华联合廊坊中心支公司理应在交强险限额依法应予以赔偿。依据交强险填补交通事故中受害人损失的立法本意和宗旨,原审法院突破交强险分项限额判决上诉人公司赔偿被上诉人祁某某各项损失并无不妥,故上诉人中华联合廊坊中心支公司以原审法院突破交强险分项限额判决其赔偿被上诉人祁某某各项损失适用法律有误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亦不能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及判决结果并由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元,由上诉人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宋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上诉人阮某某受雇于被上诉人凌绍定驾驶着上诉人中华联合廊坊中心支公司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所承保的冀R×××××号小货车与祁某某驾驶的冀R×××××号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祁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河北省香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祁某某与阮某某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且事发时在保险期内。对于本次事故中被上诉人祁某某所遭受的各项合理损失上诉人中华联合廊坊中心支公司理应在交强险限额依法应予以赔偿。依据交强险填补交通事故中受害人损失的立法本意和宗旨,原审法院突破交强险分项限额判决上诉人公司赔偿被上诉人祁某某各项损失并无不妥,故上诉人中华联合廊坊中心支公司以原审法院突破交强险分项限额判决其赔偿被上诉人祁某某各项损失适用法律有误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亦不能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及判决结果并由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元,由上诉人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宋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上诉人石某才因本案事故造成的损失,应根据各当事人在本次事故中的过错,按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梁建军驾车未保证行车安全,发生交通事故,事故经丰宁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梁建军负全部责任,故被告梁建军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石某才没有充分尽到注意义务,在不了解梁建军驾驶水平的情况下,将超员、超载车辆交由不熟悉车况的梁建军驾驶,亦存在一定过错。梁建军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被帮工人应承担责任,从各方当事人陈述,综合当事人之间的身份关系,从事的工作内容,及单某某承认梁建军和其去丰宁拉西红柿是为其帮忙、梁建军在本案中存在重大过失的事实,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石某才对自己的损失自担20%责任,梁建军与被帮工人单某某对石某才80%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并无不当。上诉人主张事故发生时车辆刹车制动失灵是发生事故的根本原因,但没有提供相应证据证实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一审中石某才为证明自己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获得赔偿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上诉人石某才因本案事故造成的损失,应根据各当事人在本次事故中的过错,按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梁建军驾车未保证行车安全,发生交通事故,事故经丰宁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梁建军负全部责任,故被告梁建军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石某才没有充分尽到注意义务,在不了解梁建军驾驶水平的情况下,将超员、超载车辆交由不熟悉车况的梁建军驾驶,亦存在一定过错。梁建军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被帮工人应承担责任,从各方当事人陈述,综合当事人之间的身份关系,从事的工作内容,及单某某承认梁建军和其去丰宁拉西红柿是为其帮忙、梁建军在本案中存在重大过失的事实,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石某才对自己的损失自担20%责任,梁建军与被帮工人单某某对石某才80%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并无不当。上诉人主张事故发生时车辆刹车制动失灵是发生事故的根本原因,但没有提供相应证据证实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一审中石某才为证明自己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获得赔偿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上诉人石某才因本案事故造成的损失,应根据各当事人在本次事故中的过错,按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梁建军驾车未保证行车安全,发生交通事故,事故经丰宁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梁建军负全部责任,故被告梁建军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石某才没有充分尽到注意义务,在不了解梁建军驾驶水平的情况下,将超员、超载车辆交由不熟悉车况的梁建军驾驶,亦存在一定过错。梁建军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被帮工人应承担责任,从各方当事人陈述,综合当事人之间的身份关系,从事的工作内容,及单某某承认梁建军和其去丰宁拉西红柿是为其帮忙、梁建军在本案中存在重大过失的事实,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石某才对自己的损失自担20%责任,梁建军与被帮工人单某某对石某才80%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并无不当。上诉人主张事故发生时车辆刹车制动失灵是发生事故的根本原因,但没有提供相应证据证实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一审中石某才为证明自己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获得赔偿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上诉人石某才因本案事故造成的损失,应根据各当事人在本次事故中的过错,按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梁建军驾车未保证行车安全,发生交通事故,事故经丰宁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梁建军负全部责任,故被告梁建军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石某才没有充分尽到注意义务,在不了解梁建军驾驶水平的情况下,将超员、超载车辆交由不熟悉车况的梁建军驾驶,亦存在一定过错。梁建军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被帮工人应承担责任,从各方当事人陈述,综合当事人之间的身份关系,从事的工作内容,及单某某承认梁建军和其去丰宁拉西红柿是为其帮忙、梁建军在本案中存在重大过失的事实,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石某才对自己的损失自担20%责任,梁建军与被帮工人单某某对石某才80%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并无不当。上诉人主张事故发生时车辆刹车制动失灵是发生事故的根本原因,但没有提供相应证据证实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一审中石某才为证明自己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获得赔偿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上诉人石某才因本案事故造成的损失,应根据各当事人在本次事故中的过错,按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梁建军驾车未保证行车安全,发生交通事故,事故经丰宁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梁建军负全部责任,故被告梁建军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石某才没有充分尽到注意义务,在不了解梁建军驾驶水平的情况下,将超员、超载车辆交由不熟悉车况的梁建军驾驶,亦存在一定过错。梁建军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被帮工人应承担责任,从各方当事人陈述,综合当事人之间的身份关系,从事的工作内容,及单某某承认梁建军和其去丰宁拉西红柿是为其帮忙、梁建军在本案中存在重大过失的事实,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石某才对自己的损失自担20%责任,梁建军与被帮工人单某某对石某才80%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并无不当。上诉人主张事故发生时车辆刹车制动失灵是发生事故的根本原因,但没有提供相应证据证实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一审中石某才为证明自己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获得赔偿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上诉人石某才因本案事故造成的损失,应根据各当事人在本次事故中的过错,按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梁建军驾车未保证行车安全,发生交通事故,事故经丰宁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梁建军负全部责任,故被告梁建军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石某才没有充分尽到注意义务,在不了解梁建军驾驶水平的情况下,将超员、超载车辆交由不熟悉车况的梁建军驾驶,亦存在一定过错。梁建军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被帮工人应承担责任,从各方当事人陈述,综合当事人之间的身份关系,从事的工作内容,及单某某承认梁建军和其去丰宁拉西红柿是为其帮忙、梁建军在本案中存在重大过失的事实,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石某才对自己的损失自担20%责任,梁建军与被帮工人单某某对石某才80%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并无不当。上诉人主张事故发生时车辆刹车制动失灵是发生事故的根本原因,但没有提供相应证据证实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一审中石某才为证明自己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获得赔偿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上诉人石某才因本案事故造成的损失,应根据各当事人在本次事故中的过错,按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梁建军驾车未保证行车安全,发生交通事故,事故经丰宁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梁建军负全部责任,故被告梁建军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石某才没有充分尽到注意义务,在不了解梁建军驾驶水平的情况下,将超员、超载车辆交由不熟悉车况的梁建军驾驶,亦存在一定过错。梁建军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被帮工人应承担责任,从各方当事人陈述,综合当事人之间的身份关系,从事的工作内容,及单某某承认梁建军和其去丰宁拉西红柿是为其帮忙、梁建军在本案中存在重大过失的事实,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石某才对自己的损失自担20%责任,梁建军与被帮工人单某某对石某才80%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并无不当。上诉人主张事故发生时车辆刹车制动失灵是发生事故的根本原因,但没有提供相应证据证实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一审中石某才为证明自己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获得赔偿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上诉人石某才因本案事故造成的损失,应根据各当事人在本次事故中的过错,按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梁建军驾车未保证行车安全,发生交通事故,事故经丰宁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梁建军负全部责任,故被告梁建军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石某才没有充分尽到注意义务,在不了解梁建军驾驶水平的情况下,将超员、超载车辆交由不熟悉车况的梁建军驾驶,亦存在一定过错。梁建军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被帮工人应承担责任,从各方当事人陈述,综合当事人之间的身份关系,从事的工作内容,及单某某承认梁建军和其去丰宁拉西红柿是为其帮忙、梁建军在本案中存在重大过失的事实,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石某才对自己的损失自担20%责任,梁建军与被帮工人单某某对石某才80%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并无不当。上诉人主张事故发生时车辆刹车制动失灵是发生事故的根本原因,但没有提供相应证据证实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一审中石某才为证明自己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获得赔偿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二原告亲属周玉云在与被告姜某某发生的交通事故中死亡,根据香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的事故重新认定,被告姜某某与周玉云负事故的同等责任。二原告主张各项损失死亡赔偿金610,960元、丧葬费32,633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符合法律规定,数额予以确认。二原告主张处理事故人员误工费624元、交通费2,000元,虽未提交证据,但该事故发生于2018年9月4日,事故重新认定书出具时间是2018年11月21日,二原告为该事故及为其亲属办理丧葬事宜确需交通、误工,故二原告主张处理事故人员误工费624元、交通费2,000元,数额予以确认。被告姜某某受雇于成运公司,本次事故是在为成运公司送车时发生,是被告姜某某履行职务行为,故应由雇主成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董某某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且经工伤认定,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又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部分劳动能力,应享受伤残待遇。原告主张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未提供证据,原告主张不予支持。被告为证明其各项损失,提供了认定工伤决定书、初次鉴定结论书等证据,原告对真实性均无异议,且均已生效,故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工伤伤情构成七级伤残,停工留薪期六个月。原告作为用人单位未依法为被告缴纳工伤保险费,被告于2016年9月19日申请仲裁裁决停工留薪期满后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香河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已对被告解除劳动关系后应获得的赔偿款项予以裁决,即双方的劳动关系已于停工留薪期期满后终止,故应由原告支付被告因工伤发生的下列各项费用:停工留薪期工资26204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6776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00184.5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8532.5元、住院期间护理费667元,合计222364元。综上所述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以上被告靳某某讯问笔录、被告刘某某、王某讯问笔录能够与原告提交证据一(2014)香刑初字第132号刑事判决书相印证,共同证明以下事实:2012年9月23日20时许,被告靳某某与王某等人在香河县老渔市红绿灯南侧“云来香”烧烤店吃饭时,因琐事与原告刘某某发生争执,原告刘某某先用啤酒瓶将被告靳某某头部打伤,后被告靳某某用随身携带的匕首将原告刘某某腹部扎伤,后被告靳某某、王某用凳子对原告刘某某进行殴打,本院对该事实予以确认。被告靳某某、王某未提交证据。经原告举证、被告质证及本院认证,查明如下事实:2012年9月23日20时许,被告靳某某与王某等人在香河县老渔市红绿灯南侧“云来香”烧烤店吃饭时,因琐事与原告刘某某发生争执,原告刘某某先用啤酒瓶将被告靳某某头部打伤,后被告靳某某用随身携带的匕首将原告刘某某腹部扎伤,后被告靳某某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刘红星受雇于被上诉人胡永生驾驶着上诉人人保财险香河支公司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所承保的冀R23787号重型自卸货车与被上诉人绳俊雪发生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该事故造成绳俊雪受伤,两车受损,事故经河北省香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刘红星负主要责任,绳俊雪负次要责任。因事发时在保险期内,对于本次事故中被上诉人绳俊雪所遭受的各项合理损失,上诉人人保财险香河支公司理应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内依法应予以赔偿。上诉人保险公司对中天司法鉴定中心所作出的鉴定结论不予认可,在本案一审时未申请重新鉴定,且在本案一二审中均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故原审法院采信该鉴定结论并无不当;原审法院结合被上诉人绳俊雪的伤情情况支持其误工时间至定残前一天亦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结合绳俊雪的伤情实际支持被上诉人绳俊雪的护理费期间并不长;对于上诉人人保财险香河支公司所主张的因被保车辆超载商业三者险应按商业险合同加免10%,但上诉人在本案一二审中均未提交相关的证据证实其就该主张所涉免责保险条款已向投保人尽到了说明和告知义务,,故原审法院判决对此处理并无不妥。综上,上诉人人保财险香河支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亦均不能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及判决结果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2009年12月14日,人保财险与鑫瑞公司于签订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依法成立生效,此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人保财险应依照合同约定予以赔付。鑫瑞公司主张的各项损失依据充分,证据确凿,赔付数额合计未超出交强险总限额,因此人保财险应予全额赔偿。事故发生后,人保财险出具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保险赔款/费用计算书》对鑫瑞公司主张的损失进行了部分赔付,该行为应视为人保财险认可鑫瑞公司在此次事故中的损失符合赔偿条件,故人保财险二审主张因詹国庆驾驶投保车辆驶离现场,应免除该公司赔偿责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人保财险在本案二审中述称,发生事故时詹国庆的驾驶证处在吊销期间,但就该观点,其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实;且在香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就此次交通事故作出的,香公交认字(2009)第00304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载明詹国庆“持A2D型机动车驾驶证”,故人保财险上述观点本院不予认可 ...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