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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要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上诉人所诉医疗费部分应当扣减非医保用药费,在一、二审中,上诉人未提交相应证据支持其主张,要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上诉人所诉医疗费部分应当扣减非医保用药费的主张不予支持。公民依靠劳动取得报酬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已达退休年龄的公民依劳动取得报酬受法律保护,一审法院依据段某提交的工作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误工证明、事发前3个月的工资表、诊断证明支持其误工费至评残前一日并无不当,上诉人所诉被上诉人评残时已年满60周岁不应支持其误工费,一审法院支持误工费过长的上诉理由不予支持,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由上诉人人保财险廊坊分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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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山、孔某某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张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张某驾驶中型货车与李青山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李青山及其车上乘车人韩某甲当场死亡、二轮摩托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李青山、韩某甲无责任。韩某甲被扶养人包括父亲韩某乙、母亲孔某某、女儿李某某。张某驾驶的中型货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险等商业保险,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予赔偿,不足部分根据商业险的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侵权人张某予以赔偿。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所提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故其所提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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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甲、李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张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张某驾驶中型货车与李青山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李青山及其车上乘车人韩新华当场死亡、二轮摩托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李青山、韩新华无责任。李青山被扶养人包括母亲李某甲、女儿李某某。张某驾驶的中型货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险等商业保险,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予赔偿,不足部分根据商业险的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侵权人张某予以赔偿。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所提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故其所提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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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某某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阮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阮某某受雇于被上诉人凌绍定驾驶着上诉人中华联合廊坊中心支公司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所承保的冀R×××××号小货车与祁某某驾驶的冀R×××××号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祁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河北省香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祁某某与阮某某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且事发时在保险期内。对于本次事故中被上诉人祁某某所遭受的各项合理损失上诉人中华联合廊坊中心支公司理应在交强险限额依法应予以赔偿。依据交强险填补交通事故中受害人损失的立法本意和宗旨,原审法院突破交强险分项限额判决上诉人公司赔偿被上诉人祁某某各项损失并无不妥,故上诉人中华联合廊坊中心支公司以原审法院突破交强险分项限额判决其赔偿被上诉人祁某某各项损失适用法律有误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亦不能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及判决结果并由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元,由上诉人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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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某才与单某某、梁建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石某才因本案事故造成的损失,应根据各当事人在本次事故中的过错,按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梁建军驾车未保证行车安全,发生交通事故,事故经丰宁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梁建军负全部责任,故被告梁建军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石某才没有充分尽到注意义务,在不了解梁建军驾驶水平的情况下,将超员、超载车辆交由不熟悉车况的梁建军驾驶,亦存在一定过错。梁建军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被帮工人应承担责任,从各方当事人陈述,综合当事人之间的身份关系,从事的工作内容,及单某某承认梁建军和其去丰宁拉西红柿是为其帮忙、梁建军在本案中存在重大过失的事实,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石某才对自己的损失自担20%责任,梁建军与被帮工人单某某对石某才80%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并无不当。上诉人主张事故发生时车辆刹车制动失灵是发生事故的根本原因,但没有提供相应证据证实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一审中石某才为证明自己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获得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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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香河支公司诉胡永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刘红星受雇于被上诉人胡永生驾驶着上诉人人保财险香河支公司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所承保的冀R23787号重型自卸货车与被上诉人绳俊雪发生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该事故造成绳俊雪受伤,两车受损,事故经河北省香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刘红星负主要责任,绳俊雪负次要责任。因事发时在保险期内,对于本次事故中被上诉人绳俊雪所遭受的各项合理损失,上诉人人保财险香河支公司理应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内依法应予以赔偿。上诉人保险公司对中天司法鉴定中心所作出的鉴定结论不予认可,在本案一审时未申请重新鉴定,且在本案一二审中均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故原审法院采信该鉴定结论并无不当;原审法院结合被上诉人绳俊雪的伤情情况支持其误工时间至定残前一天亦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结合绳俊雪的伤情实际支持被上诉人绳俊雪的护理费期间并不长;对于上诉人人保财险香河支公司所主张的因被保车辆超载商业三者险应按商业险合同加免10%,但上诉人在本案一二审中均未提交相关的证据证实其就该主张所涉免责保险条款已向投保人尽到了说明和告知义务,,故原审法院判决对此处理并无不妥。综上,上诉人人保财险香河支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亦均不能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及判决结果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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