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人孟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香河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孟某犯交通肇事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孟某当庭自愿认罪,故本院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孟某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孟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孟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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