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交强险”所理赔的范围系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三者险”系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生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和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的人员。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案涉保险合同及约定的保险金额均无异议,同时,对肖某某已给付伤者杨淑芳赔偿金75万元的事实亦无异议。本案交通事故发生的经过系2012年7月6日,杨淑芳乘坐案涉投保车辆,因该车辆行驶时车门没有关好,致使乘车人杨淑芳跌落车外受伤,发生交通事故。财保哈公司提出杨淑芳系本车人员,而非车外人员,故其不应承担保险理赔责任。对此,本院认为,判断伤者属于“本车人员”,还是“车外人员”应以该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当时这一特定时间是否身处保险车辆之上为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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