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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与哈尔滨渤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依法成立。原告在工作中遭受工伤的事实,有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认定工伤决定书》为证,依法成立。原告参加工作后,被告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的规定,原告遭受工伤后应当享有的工伤待遇,应由被告按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承担给付责任。关于原告要求给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3650元的问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原告被认定为工伤,伤残八级原告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23650元(2150元×11月),原告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支付治疗工伤医疗费、二次手术费、伤鉴费交通费的问题,原告的上述费用已由案外人谷庆滨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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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诉哈尔滨市公共汽车总公司、肖某某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交强险”所理赔的范围系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三者险”系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生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和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的人员。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案涉保险合同及约定的保险金额均无异议,同时,对肖某某已给付伤者杨淑芳赔偿金75万元的事实亦无异议。本案交通事故发生的经过系2012年7月6日,杨淑芳乘坐案涉投保车辆,因该车辆行驶时车门没有关好,致使乘车人杨淑芳跌落车外受伤,发生交通事故。财保哈公司提出杨淑芳系本车人员,而非车外人员,故其不应承担保险理赔责任。对此,本院认为,判断伤者属于“本车人员”,还是“车外人员”应以该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当时这一特定时间是否身处保险车辆之上为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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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诉哈尔滨市公共汽车总公司、肖某某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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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交强险”所理赔的范围系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三者险”系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生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和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的人员。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案涉保险合同及约定的保险金额均无异议,同时,对肖某某已给付伤者杨淑芳赔偿金75万元的事实亦无异议。本案交通事故发生的经过系2012年7月6日,杨淑芳乘坐案涉投保车辆,因该车辆行驶时车门没有关好,致使乘车人杨淑芳跌落车外受伤,发生交通事故。财保哈公司提出杨淑芳系本车人员,而非车外人员,故其不应承担保险理赔责任。对此,本院认为,判断伤者属于“本车人员”,还是“车外人员”应以该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当时这一特定时间是否身处保险车辆之上为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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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诉哈尔滨市公共汽车总公司、肖某某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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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交强险”所理赔的范围系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三者险”系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生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和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的人员。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案涉保险合同及约定的保险金额均无异议,同时,对肖某某已给付伤者杨淑芳赔偿金75万元的事实亦无异议。本案交通事故发生的经过系2012年7月6日,杨淑芳乘坐案涉投保车辆,因该车辆行驶时车门没有关好,致使乘车人杨淑芳跌落车外受伤,发生交通事故。财保哈公司提出杨淑芳系本车人员,而非车外人员,故其不应承担保险理赔责任。对此,本院认为,判断伤者属于“本车人员”,还是“车外人员”应以该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当时这一特定时间是否身处保险车辆之上为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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