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吕某2的撤诉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吕某2对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撤诉。 审判长 胡方权审判员 王 华审判员 赵 颖 书记员:于海晶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肇事,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提出的适用法律意见正确,应予采纳。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客观,予以采纳。温某某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系坦白,可对其从轻处罚;其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温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违章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提出的适用法律意见正确,应予以采纳。夏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其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拟判如下:被告人夏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违章驾驶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提出的适用法律意见正确,应予采纳。鉴于其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范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重伤的后果,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提出的适用法律意见正确,应予采纳。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客观,应予支持。鉴于其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并如实供述犯罪,系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其家属代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史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卜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违章驾驶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提出的适用法律意见正确,应予采纳。其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系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其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卜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肇事,造成一人死亡后果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提出的适用法律意见正确,应予采纳。李某某肇事后及时报案并在案发现场等候处理,在接受民警讯问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视为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其案发后能主动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提出的适用法律意见正确,应予采纳。其肇事后明知他人已报案仍在现场等候,并如实供认犯罪,系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杨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肇事,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提出的适用法律意见正确,应予采纳。杜某某系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其在案发后能主动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杜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修某某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违章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提出的适用法律意见正确,应予以采纳。修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其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修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违章驾驶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提出的适用法律意见正确,应予采纳。鉴于其自愿认罪、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柴某某违章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的后果,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提出的适用法律意见正确,应予以采纳。柴某某案发后投案自首,可从轻处罚;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柴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规,违章驾驶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负事故主要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提出的适用法律意见正确,应予采纳。王某某肇事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其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客观,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 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违章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提出的适用法律意见正确,应予采纳。被告人彭某某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投案自首,可从轻处罚;2、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彭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违章驾驶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提出的适用法律意见正确,应予采纳。吕某甲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吕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富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提出的适用法律意见正确,应予采纳。富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其肇事后能积极抢救被害人且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辩护意见客观,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富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章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提出的适用法律意见正确,应予以采纳。李某甲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其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肇事,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提出的适用法律意见正确,应予采纳。刘某某明知他人报案仍在现场等待,如实供认犯罪事实,系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其能主动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提出的适用法律意见正确,应予采纳。案发后宋晓主动报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其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违章驾驶车辆,造成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提出的适用法律意见正确,应予采纳。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客观,予以采纳。徐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其主动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的徐某甲系过失犯罪,认罪态度较好,主观恶性小,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且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客观,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甲犯交通肇事罪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驾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肇事后驾车逃离现场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提出的适用法律意见正确,应予采纳。杨某某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3、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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