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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洪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被告洪某某涉嫌经济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故本案应裁定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杨某某的起诉。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300元,本院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肖振坡 书记员:郭朋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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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石文龙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李某某与石文龙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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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馆陶县常某花卉有限公司、常云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陈某某与馆陶县常某花卉有限公司、常云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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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玉河与邯郸市益某某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以(2015)馆民初661号民事裁定书予以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原告提起上诉,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冀04民终56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2015)馆民初661号民事裁定书,指令馆陶县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本院于2016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司玉河,被告邯郸市益某某投资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保刚、秦浩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司玉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人民币及利息20000元人民币,共计120000元人民币;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4年4月17日和2014年5月23日,被告每次向原告借款50000元人民币,两次共向原告借款100000元人民币。双方约定借款利息为月息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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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郎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张克峰以购货为由向原告李某某借款,并由被告郎某某担保,张克峰作为借款人,郎某某作为保证人均在借据上签名并加盖指纹予以确认。后张克峰虽因涉嫌非法集资被馆陶县立案侦查,但不能认定该笔借款涉嫌非法集资,且原告李某某出借上述款项时对张克峰涉嫌犯罪的行为并不知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的规定,原告李某某起诉保证人郎某某符合法律规定。被告郎某某辩称,张克峰的行为涉嫌非法集资犯罪,其担保行为无效,不应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条  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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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某与刘某某、黄某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彭某某作为执行案件的案外人,于2018年10月31日收到(2018)冀0433执异24号执行裁定书后,于法定期限内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该执行异议之诉符合受理条件。本案争议焦点问题为彭某某对登记在被告黄某某名下位于馆陶县文卫街的房地产[房产证馆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馆国用2009第××号]是否具有排除执行的民事权益。原告彭某某与黄某某在该房产查封之前已就房屋签订转让协议,该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原告彭某某与黄某某之间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原告已按房屋买卖协议约定支付了购房款并还清了黄某某的抵押贷款,并在法院查封前实际占有使用该房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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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张聪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聪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李某某借款人民币35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14元,减半收取计1,657元,由被告张聪聪负担1,65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书记员:王晓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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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韩某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为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有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的,可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本案案涉车辆登记车主为高朋,原告王某主张拥有所有权,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原告向法院提交了相关证据,原告提交与高朋签订的邯郸万合旧机动车交易协议,因高朋系原告的儿媳,不能确定该协议的真实性,即亦不能确定原告为实际车主。再说,原告在本院询问笔录中陈述的购车价款、支付方式和在庭审中陈述的购车价款、支付方式相矛盾。原告提交的车辆抵押合同、租金支付表显示,车辆的抵押人为高朋,抵押权人为凯枫融资租赁(杭州)有限公司,承租人为高朋,出租人为凯枫融资租赁(杭州)有限公司,且在抵押合同中约定抵押物权利不存在任何瑕疵。在原告提交的中国银行交易流水明细清单的中显示案涉车辆被本院扣押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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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韩某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为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有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的,可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本案案涉车辆登记车主为高朋,原告王某主张拥有所有权,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原告向法院提交了相关证据,原告提交与高朋签订的邯郸万合旧机动车交易协议,因高朋系原告的儿媳,不能确定该协议的真实性,即亦不能确定原告为实际车主。再说,原告在本院询问笔录中陈述的购车价款、支付方式和在庭审中陈述的购车价款、支付方式相矛盾。原告提交的车辆抵押合同、租金支付表显示,车辆的抵押人为高朋,抵押权人为凯枫融资租赁(杭州)有限公司,承租人为高朋,出租人为凯枫融资租赁(杭州)有限公司,且在抵押合同中约定抵押物权利不存在任何瑕疵。在原告提交的中国银行交易流水明细清单的中显示案涉车辆被本院扣押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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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韩某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为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有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的,可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本案案涉车辆登记车主为高朋,原告王某主张拥有所有权,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原告向法院提交了相关证据,原告提交与高朋签订的邯郸万合旧机动车交易协议,因高朋系原告的儿媳,不能确定该协议的真实性,即亦不能确定原告为实际车主。再说,原告在本院询问笔录中陈述的购车价款、支付方式和在庭审中陈述的购车价款、支付方式相矛盾。原告提交的车辆抵押合同、租金支付表显示,车辆的抵押人为高朋,抵押权人为凯枫融资租赁(杭州)有限公司,承租人为高朋,出租人为凯枫融资租赁(杭州)有限公司,且在抵押合同中约定抵押物权利不存在任何瑕疵。在原告提交的中国银行交易流水明细清单的中显示案涉车辆被本院扣押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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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韩某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为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有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的,可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本案案涉车辆登记车主为高朋,原告王某主张拥有所有权,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原告向法院提交了相关证据,原告提交与高朋签订的邯郸万合旧机动车交易协议,因高朋系原告的儿媳,不能确定该协议的真实性,即亦不能确定原告为实际车主。再说,原告在本院询问笔录中陈述的购车价款、支付方式和在庭审中陈述的购车价款、支付方式相矛盾。原告提交的车辆抵押合同、租金支付表显示,车辆的抵押人为高朋,抵押权人为凯枫融资租赁(杭州)有限公司,承租人为高朋,出租人为凯枫融资租赁(杭州)有限公司,且在抵押合同中约定抵押物权利不存在任何瑕疵。在原告提交的中国银行交易流水明细清单的中显示案涉车辆被本院扣押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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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某某与周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被告双方订立的合同是否是可撤销合同。原、被告双方订立合同,被告向原告交付车辆。原告经询问检查该车辆得知该车曾出过事故。事故车严重导致车价降低,且在二手车市场难以出售该车,有违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订立协议时有违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的规定,原告武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签订的协议无效,原告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合同,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的其他诉讼主张及被告的已告知原告该车曾出过事故并在法院工作人员见证下交接的辩解主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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轩某某与谭某某、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与被告谭某某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否属实及关于利息的约定。原告与被告谭某某已就债权债务关系达成协议,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足以认定。原告与被告谭某某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原告可随时主张要求被告谭某某返还借款。被告谭某某在原告催要借款后,未能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存有过错,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谭某某返还借款本金22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原告主张的利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原告与被告谭某某对利息约定不明,故对原告主张的利息部分,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谭某某承担还款责任,但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谭某某应承担还款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谭某某与被告谭某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应认定原告与被告谭某某之间借款合同属实。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谭某某偿还借款本金22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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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与李某某质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因李学书借款涉及抵押的宝马X5车辆先后在邯山区人民法院和本院查封、起诉,先于本案诉讼的争执标的物宝马X5冀D×××××小型越野客车,已被邯山区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确定了所有权人。原告要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300000元,因李某某系原告实现该笔债权抵押车辆的所有权人,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不能支持。原告要求如李某某不能偿还借款,因宝马车辆在原告处留置,原告要求法院在该车辆的拍卖变价限额内优先偿还原告借款30万元的主张,因邯山区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已经确认宝马X5冀D×××××小型越野客车归李某某所有且责令马某某等人协助李某某办理宝马X5冀D×××××小型越野客车过户手续并由马某某承担过户费用;马某某应当履行的义务依据生效的(2015)邯山民初字第00932号民事判决书,正在邯山区人民法院的执行程序中,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亦不能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马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8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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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与吴某甲、张某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依照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只能执行被执行人的责任财产,如果被执行财产不属于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在被执行人的财产之上拥有足以排除执行的实体权利,则人民法院应当停止对该财产的执行。本案争议焦点问题在于原告起诉是否超过法定期限及胡某对人民法院查封的案涉房屋是否享有足以排除执行的所有权或者物权期待权。一、原告起诉是否超过法定期限问题。原告胡某向法院提交诉状及补正材料均在法定期限内,故不能认定原告的起诉超过了法定期限。二、关于胡某对案涉房屋是否享有所有权的问题。胡某主张其从张某处因买卖而受让物权。所有权作为物权的一种,其取得方式分为继受取得和原始取得,买卖即为继受取得的原因之一。对于不动产物权的继受取得而言,买卖合同的成立和有效仅仅意味着买受人取得对出卖人的债权请求权,如欲取得具有排他效力的物权,将物权从出卖人变更为买受人,应当履行法定的公示方式。也就是说,要将自己继受的不动产物权按照法定的方式对不特定的第三人进行昭示。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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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庆国与河北飞尔农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1和二被告提交的证据3,能够相互印证被告飞尔农机公司向原告借款及被告徐某某向原告出具借据的事实;原告提交的证据2能够证明原告向被告徐某某催要借款的事实;二被告提交的证据2中本院(2017)冀0433刑初24号刑事判决书中认定被告人徐书俊非法吸收公众数额155.1万元中,不包括本案中向原告的借款;二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3无异议,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6月29日,被告徐某某的父亲徐书俊以馆陶县飞蒙农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馆陶县徐业农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被告飞尔农机公司名义向原告借款11万元,约定月利率2分,每季度结息。2013年1月5日,徐书俊又以被告飞尔农机公司名义向原告借款21万元,约定月利率2.2分,每季度结息。2013年7月5日,被告飞尔农机公司为原告出具借款32万元的借据1张,约定月利率2.2分,每季度结息,注明经办人为徐书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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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与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通过债务转移,被告孙某向原告陈某出具借款90000元的借据,系原、被告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故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经原告催要,被告应向原告履行偿还借款的义务。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某借款9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被告孙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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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阿县骏宏置业有限公司与范某某、范某某1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骏宏置业公司作为(2018)冀0433民初549号民事裁定书的案外人,于2018年7月25日收到(2018)冀0433执异14号执行裁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符合受理条件。被告范某某申请对被告林贸公司到期债权进行保全,并已经提供担保,原告认可周伟名下的存款为其公司所有,被告范某某提供的两份补偿协议能够证明原告骏宏置业公司、被告林贸公司及张汉吴村之间的建设项目补偿情况,且被告林贸公司在与范某某民间借贷一案庭审中也认可其公司与原告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故本院在诉讼保全过程中冻结周伟存款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告作为案外人就保全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保全措施的民事权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东阿县骏宏置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240元,由原告东阿县骏宏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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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郑某某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作为执行案件的案外人,于2018年5月23日收到(2018)冀0433执异9号执行裁定书后,于法定期限内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该执行异议之诉符合受理条件。本案争议焦点问题为李某某对登记在第三人王某某名下位于邯郸市赵都新城景和园5-3-301号房产是否具有排除执行的民事权益。原告李某某与第三人王某某、朱某某在该房产查封之前在中介公司的参与下已就房屋签订转让合同,该《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和《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原告李某某与第三人王某某、朱某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合法有效。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原告已按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支付了购房款,并在法院查封前实际占有使用该房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设立、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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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与陈某某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作为(2017)冀0433执426号执行案件的案外人,在2017年12月3日收到(2017)冀0433执异31号执行裁定书后,于2017年12月18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该执行异议之诉符合受理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证据的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六条“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本案原告郭某某为证明其与第三人郭某甲存在真实的买卖行为,提供了双方签订的房产转让协议、银行付款凭条、付清房贷证明、房地产开发公司的付款单、物业费、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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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某某与刘某某、李某某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秦某某作为(2018)冀0433执恢10号执行案件的案外人,于2018年2月23日收到(2017)冀0433执异4号执行裁定书后,于法定期限内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该执行异议之诉符合受理条件。本案争议焦点问题为秦某某对登记在被告李某某名下位于馆陶县××街天竹××小区××单元××层××户的房产是否具有排除执行的民事权益。原告秦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及妻子何某某在该房产查封之前已就房屋达成转让协议,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且原告秦某某已按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支付了全部房款,并在法院查封前实际占有使用该房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的规定。该房产虽未办理变更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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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松松与韩某某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证据2有郝松松和栗红梅签名,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证据3载明付款方式为分期付款到期扣除,用途为购买宝马轿车向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分期(36期)付款,该合同有签约双方签名盖章,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证据4有工商银行的盖章,本院予以确认。证据5的证人为原告父亲,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其证言中无其他证据相印证的部分,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为支持自己的辩解意见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1、法院在另案于2017年5月23日向原告作的询问笔录,内容为:原告陈述本院于2017年4月15日在韩红超处扣押的被查封车辆为其所有,该车系其父母于2016年7月15日出资购买的。在邯郸具体什么公司购买不清楚,是个专卖二手车的公司。首付十几万元,贷款多少不清楚,具体每月偿还多少贷款不知情。2、本院在另案于2017年5月25日向原告母亲韩春玲作的询问笔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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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张某某向张某某借款的事实,由双方于2013年6月15日签订的借据予以证明,对于该借据张某某也予以认可,故双方之间借贷关系成立,张某某应当偿还借款。张某某上诉称该借款已转给石某1,其虽提交有还款协议、转账记录和证人石某1(石某2)、谭某、王某的作证,但张某某并不认可,还款协议仅体现石某1向张某某借款和还款情况,也与张某某提交的石某1向其出具的借条相吻合,该还款协议不能证明系由本案借款转化而来。同时,转账记录和证人石某1(石某2)、谭某、王某的证人证言也不足以证明本案借款已转给石某1的事实。故张某某提交的上述证据证明目的不达,其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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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张某某向张某某借款的事实,由双方于2013年6月15日签订的借据予以证明,对于该借据张某某也予以认可,故双方之间借贷关系成立,张某某应当偿还借款。张某某上诉称该借款已转给石某1,其虽提交有还款协议、转账记录和证人石某1(石某2)、谭某、王某的作证,但张某某并不认可,还款协议仅体现石某1向张某某借款和还款情况,也与张某某提交的石某1向其出具的借条相吻合,该还款协议不能证明系由本案借款转化而来。同时,转账记录和证人石某1(石某2)、谭某、王某的证人证言也不足以证明本案借款已转给石某1的事实。故张某某提交的上述证据证明目的不达,其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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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张某某向张某某借款的事实,由双方于2013年6月15日签订的借据予以证明,对于该借据张某某也予以认可,故双方之间借贷关系成立,张某某应当偿还借款。张某某上诉称该借款已转给石某1,其虽提交有还款协议、转账记录和证人石某1(石某2)、谭某、王某的作证,但张某某并不认可,还款协议仅体现石某1向张某某借款和还款情况,也与张某某提交的石某1向其出具的借条相吻合,该还款协议不能证明系由本案借款转化而来。同时,转账记录和证人石某1(石某2)、谭某、王某的证人证言也不足以证明本案借款已转给石某1的事实。故张某某提交的上述证据证明目的不达,其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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