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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某支公司、郭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某支公司、郭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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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苏会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被上诉人苏会战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如何确定的问题。根据其伤残等级,残疾赔偿金的数额为26152元×(30%+1%+1%)×11年=92055.04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考虑到苏会战年龄较大,受伤严重等情况,一审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为200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被上诉人苏会战的损失数额为:医疗费62858.1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700元、护理费5460元、营养费1800元、残疾赔偿金92055.04元、交通费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共计185873.1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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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与甲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王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险中赔偿比例如何确定的问题。饶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于2015年9月15日作出的冀公交认字(2015)第00268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高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双方当事人对该事故认定书予以认可,但交通事故责任与侵权民事赔偿责任并不当然重合,法院需要根据事故发生原因以及过错程度综合进行判决。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王某驾驶的肇事车辆属机动车,高某骑行电动自行车,根据优者危险负担原则,一审酌定加重机动车方的民事赔偿责任,让其承担8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保险公司主张按照保险条款约定按70%的比例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的规定,上述条款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对以上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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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张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张某某、张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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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刘百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一、关于刘百岁的伤残评定意见书应否为有效证据的问题。在诉讼过程中,一审法院根据刘百岁的申请,依法对其伤残情况进行了鉴定,衡水市法医鉴定中心于2017年6月27日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刘百岁构成十级伤残。在一审法院组织各方当事人协商鉴定机构时,上诉人并未提出刘百岁当时的伤情不适宜鉴定,况且每个人的身体状况不同,伤情稳定的时限也会有异同,上诉人也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主张,因此,衡水市法医鉴定中心根据刘百岁的病情,依法作出的鉴定意见书应为本案的有效证据。上诉人称刘百岁的伤情不满6个月的治疗终结时间,评定时机不合理的理由不能成立。刘百岁在饶阳中医院的出院记录中记载:“腰椎1、2、3、4左侧横突骨折”、“康复医师指导下功能锻炼”,可见,鉴定意见书认定“腰椎1-4横突骨折,保守治疗,脊柱活动受限”是符合刘百岁的身体状况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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