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一、关于应否以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徐某某的相关损失的问题。经查,徐某某居住的饶阳县五公镇王桥村的城乡区划代码为:131124102205122,其倒数第三位是“1”,表示王桥村为城镇,故一审法院以此为依据认定徐某某为城镇居民是正确的,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中银保险公司主张应以农村居民的标准计算徐某某的相关损失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二、关于本案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如何认定的问题。上诉人中银保险公司称徐某某年岁已高,在事故中也承担一部分责任,故支持其1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过高。但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给付数额与受害人的年岁无关,且本案中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的,故一审法院判决1万元是合理的,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中银保险公司的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三、关于鉴定费应否由上诉人中银保险公司承担的问题。上诉人中银保险公司称鉴定费属间接损失,其不应承担。但本案中的鉴定费是为确定徐某某的伤残等级所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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