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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尹某某等诈骗案)_河北省饶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戊诈骗案)_河北省饶某某人民检察院
本院认为,牛某某的上述行为,没有证据证明其实施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检察长决定,对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饶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30日
不起诉决定书(米某某诈骗案)_河北省饶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符某某诈骗案)_河北省饶某某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