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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河北省饶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仅发展了自己的亲朋好友,且加入该组织时间短,社会危害性不大,在传销组织中所起作用不大,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检察长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饶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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