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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魏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饶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魏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饶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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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饶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饶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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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熊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饶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熊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饶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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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饶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饶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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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饶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饶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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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饶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饶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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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饶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饶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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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饶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饶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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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饶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饶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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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崔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饶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崔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饶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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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于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饶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于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饶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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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饶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饶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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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弓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饶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弓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饶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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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饶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饶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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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牛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饶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牛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饶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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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饶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饶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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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饶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饶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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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段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饶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段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饶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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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饶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具有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事实,但其血液酒精含量为86.25mg/100ml,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饶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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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饶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具有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事实,但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27.45mg/100ml,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饶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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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宿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饶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宿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其被交警查获后主动配合检查工作,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宿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饶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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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饶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冯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偶犯,且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饶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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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饶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其在交警部门检查中,主动接受盘查承认酒后驾车,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饶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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