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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因与侯井某、韩某、任某某清算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天兴木业公司于2011年3月3日办理注销登记,但未以合法有效的方式通知职工,不能视为被上诉人侯井某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饶河县天兴木业有限公司已经解散并办理了注销登记。因此,被上诉人侯井某的诉讼请求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天兴木业公司接收原木材公司职工后,双方即建立了劳动合同关系。朱某主张侯井某与天兴木业公司已于公司注销之前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的规定,天兴木业公司负在举证责任,其未能举证证明侯井某与天兴木业公司依法解除了劳动关系,则双方直至注销之前未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侯井某领取饶河县木材公司职工身份的经济补偿金,属于侯井某与饶河县木材公司之间劳动合同关系的解除,与天兴木业公司没有关系。关于待岗期间生活费,根据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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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因与侯井某、韩某、任某某清算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天兴木业公司于2011年3月3日办理注销登记,但未以合法有效的方式通知职工,不能视为被上诉人侯井某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饶河县天兴木业有限公司已经解散并办理了注销登记。因此,被上诉人侯井某的诉讼请求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天兴木业公司接收原木材公司职工后,双方即建立了劳动合同关系。朱某主张侯井某与天兴木业公司已于公司注销之前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的规定,天兴木业公司负在举证责任,其未能举证证明侯井某与天兴木业公司依法解除了劳动关系,则双方直至注销之前未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侯井某领取饶河县木材公司职工身份的经济补偿金,属于侯井某与饶河县木材公司之间劳动合同关系的解除,与天兴木业公司没有关系。关于待岗期间生活费,根据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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