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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了交通肇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名成立,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本起事故给死者杨瑞瑞家属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根据各自分担的责任予以赔偿,首先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中心支公司按比列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本案民事赔偿可在保险限额内足额赔偿,对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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