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毛某某超速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其具有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主动报警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毛某某不起诉。 额敏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自愿认罪认罚且被害人家属出具谅解书对林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不再追究其民事和刑事责任。鉴于林某某的行为系过失行为,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轻、减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宽严相济政策和认罪认罚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塔城地区检察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额敏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额敏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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