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纪某交通肇事后驾车逃离事故现场,致被害人因伤无法离开现场而被其他车辆碾压,并最终死亡,被告人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造成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依法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悔罪态度较好,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宣告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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