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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额尔古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额尔古纳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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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宁某某危险驾驶案)_额尔古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宁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犯罪嫌疑人宁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犯罪嫌疑人宁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低于120 mg/100ml,未发生交通事故,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实行)的实施细则的规定,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免于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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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危险驾驶案)_额尔古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梁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梁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低于120mg/100ml,未发生交通事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的实施细则》的规定,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免于刑事处罚。且其悔罪态度良好、自愿认罪认罚,无前科劣迹,无起诉必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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