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9-19
尘埃
本院认为阜阳市公安局综合执法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认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而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现本案证据已基本固定,没有再次退回补充侦查必要,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阜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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