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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江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江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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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姚某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姚某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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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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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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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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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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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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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仅起到帮助作用,犯罪情节轻微,系从犯,且有投案自首、退赃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阜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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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仅起到帮助作用,犯罪情节轻微,系从犯,且有投案自首、退赃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阜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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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作用较小、犯罪情节轻微,未直接同放款人联系,系从犯,且有投案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阜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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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仅起到帮助作用,犯罪情节轻微,系从犯,且有投案自首、退赃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阜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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