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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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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卢某危险驾驶罪)(公开版)_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卢某危险驾驶罪)(公开版)_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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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郝某某危险驾驶案)(郝某某)(公开版)_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郝某某危险驾驶案)(郝某某)(公开版)_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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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王某某)(公开版)_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王某某)(公开版)_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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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危险驾驶罪)(公开版)_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危险驾驶罪)(公开版)_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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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祝某某危险驾驶案)_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祝某某危险驾驶案)_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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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危险驾驶罪)(公开版)_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危险驾驶罪)(公开版)_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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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屈某危险驾驶罪)(公开版)_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屈某危险驾驶罪)(公开版)_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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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危险驾驶罪)(公开版)_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危险驾驶罪)(公开版)_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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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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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武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醉酒程度较轻,案发后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无从重处罚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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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姜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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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崔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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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袁某危险驾驶案)_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袁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醉酒程度较轻,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悔罪,无从重处罚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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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游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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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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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姚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姚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醉酒程度较轻,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悔罪,无从重处罚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姚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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