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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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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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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屈某危险驾驶罪)(公开版)_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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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取得对方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阜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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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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