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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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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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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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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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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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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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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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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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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曾某危险驾驶案)_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曾某危险驾驶案)_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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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危险驾驶案)_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朱某危险驾驶案)_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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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危险驾驶罪)(公开版)_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危险驾驶罪)(公开版)_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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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韩某危险驾驶罪)(公开版)_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韩某危险驾驶罪)(公开版)_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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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姚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姚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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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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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闻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闻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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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危险驾驶案)_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郑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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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黄某某)(公开版)_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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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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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醉酒程度较轻,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无从重处罚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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