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主观恶性较小,系初犯,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但陈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从轻处罚。陈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出违法所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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