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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甲涉嫌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朱某甲涉嫌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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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祁某某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祁某某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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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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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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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史某某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史某某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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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解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解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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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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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陈家信)(公开版)_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陈家信)(公开版)_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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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靖某某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靖某某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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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取得被害方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阜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颍上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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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宁某某故意伤害案)_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刑事和解等法定和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阜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颍上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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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甲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孙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赔偿、认罪认罚等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阜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颍上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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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郝某某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郝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且已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该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郝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阜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颍上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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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但该案系民间纠纷引起,张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无违法犯罪记录,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阜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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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官某甲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刑事和解、认罪认罚等从宽处罚情节,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阜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颍上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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