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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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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方某某寻衅滋事案)_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方某某寻衅滋事案)_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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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邵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邵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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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危险驾驶罪)(公开版)_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危险驾驶罪)(公开版)_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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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龚某甲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龚某甲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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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危险驾驶罪)(公开版)_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危险驾驶罪)(公开版)_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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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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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罪)(公开版)_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罪)(公开版)_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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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情节,根据该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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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蒋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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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福清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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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被不起诉人的姓名)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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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汤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汤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情节,根据该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汤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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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严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严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该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严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阜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颍上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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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顾某某危险驾驶罪)(公开版)_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该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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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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