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具有下列从轻情节,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发生交通事故后主动拨打120急救电话,将被害人送至医院;王某某系初犯、偶犯,案发后能够主动认罪、真诚悔罪,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民事部分的赔偿协议,获得谅解;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作出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开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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