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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赖某某)(公开版)_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赖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双方事出有因,已达成和解,且属于犯罪未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赖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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