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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裘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裘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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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郎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郎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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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边占科)(公开版)_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边占科)(公开版)_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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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顾某某)(公开版)_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双方已达成谅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的规定,决定对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保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顺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顺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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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邸某某)(公开版)_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 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因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犯罪情节轻微,且双方达成谅解协议,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的规定,决定对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保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顺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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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刘某甲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刘某甲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已赔偿被害人马某乙,并取得马某乙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保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顺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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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杜某某)(公开版)_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因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犯罪情节轻微,且双方达成谅解协议,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保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顺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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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李某甲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双方已达成谅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保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顺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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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公开版)_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王某甲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已赔偿被害人胡某某,并取得胡某某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保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顺平县人民法院起诉。      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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