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裘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双方已达成谅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的规定,决定对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保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顺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顺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 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因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犯罪情节轻微,且双方达成谅解协议,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的规定,决定对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保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顺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6月1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刘某甲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已赔偿被害人马某乙,并取得马某乙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保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顺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因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犯罪情节轻微,且双方达成谅解协议,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保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顺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1月1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双方已达成谅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保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顺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6月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王某甲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已赔偿被害人胡某某,并取得胡某某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保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顺平县人民法院起诉。 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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