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其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害方希望对被不起诉人佟某某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佟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鉴于本案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抚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张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被不起诉人张某乙、张某甲与被害人李某丙达成和解,获得被害人谅解,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张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抚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害方希望不追究被不起诉人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姜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姜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鉴于本案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姜某某不起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被不起诉人王某甲与被害人杜某某成和解,获得被害人谅解,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抚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祁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害方希望不追究被不起诉人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祁某甲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祁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鉴于本案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祁某甲不起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祁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害方希望不追究被不起诉人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祁某甲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祁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鉴于本案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祁某甲不起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本案系家庭纠纷引起的案件,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害方希望不追究被不起诉人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鉴于本案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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