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鉴于本案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抚顺检刑检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李宏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41119880328245X,汉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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