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行为,但是李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李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到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李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行为,但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翟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翟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到次要、辅助的作用,系从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翟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伙同张某某、董某甲、董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情节,且系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手机壹部,发还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扣押的人民币玖万伍仟零肆拾元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3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行为,但是郭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郭某某非犯意提出者,系受雇用从事非法经营活动,在共同犯罪中起到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郭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行为,但是苏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苏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苏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到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苏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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